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日商辖终字第33号

日照华龙管材有限公司与易便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易便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华龙管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商辖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便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法定代表人JOOJAEYOON,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华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万斛路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徐善伟,总经理。

上诉人易便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日照华龙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3)岚商初字第50-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易便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便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便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玉斌

审 判 员  王东坤

代理

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佟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