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商辖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便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法定代表人JOOJAEYOON,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华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万斛路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徐善伟,总经理。
上诉人易便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日照华龙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3)岚商初字第50-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易便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便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便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玉斌
审 判 员 王东坤
代理
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佟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