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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保字第9号

兰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兰XX,苏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9号

原告:兰XX,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30日,初中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华,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XX,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1日,初中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XX诉被告苏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苏XX在中国XXXX银行的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

二、以140000元为限对担保人陈华所有的位于绵阳市XX区XX路X段X号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