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9号
原告:兰XX,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30日,初中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华,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XX,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1日,初中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XX诉被告苏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苏XX在中国XXXX银行的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
二、以140000元为限对担保人陈华所有的位于绵阳市XX区XX路X段X号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