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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执字第85号

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华瑞建材有限公司、涂长醒、李有霞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相云,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信阳华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积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涂长醒,男,1967年3月12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有霞,女,1969年1月8日生,住址同上,系涂长醒之妻。申请执行人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华瑞建材有限公司、涂长醒、李有霞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三被执行人偿还信阳银行借款本息2057031.98元,并承担诉讼费11628元。调解书生效后,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信阳银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暂无法执行抵押财产,亦无其它资产可供执行,信阳银行向我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曾 峰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