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体仿宋黑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白民初字第0471号原告朱玉庭委托代理人马林被告朱勇原告朱玉庭与被告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玉庭委托代理人马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玉庭诉称:2012年9月22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0元,用于开商店使用,约定月息2分计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现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约定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朱勇未有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勇于2012年9月22日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朱玉庭,内容为:借条.今借朱玉庭现金20000元,月息2分。借款人朱勇。2012.9.22。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2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拖欠不还是错误的。被告既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玉庭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付清款止)。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李长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胜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