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敖民初字第3452号原告金伟利,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敖汉旗新惠镇内。被告李秀梅,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伟利诉被告李秀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伟利申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伟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减半收取688元、公告费300元、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亚辉
代理
审判员 纪东辉
人民陪审员 齐亚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