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王长瑞,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在朵。被告赵守杰,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长瑞与被告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赵守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长瑞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