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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商初字第633号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有辛、夏亚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有辛,夏亚林,夏述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商初字第633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亮,该公司职工。被告夏有辛。被告夏亚林。被告夏述新。

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有辛、夏亚林、夏述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姜桂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亮、被告夏有辛、夏述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亚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借款人夏国际于2011年6月25日向原告贷款50000元,该笔借款于2012年5月24日到期,并有被告夏有辛、夏亚林、夏述新联合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夏国际未按约定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736.9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夏有辛、夏述新辩称,担保属实。被告夏亚林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原告与案外人夏国际及被告夏有辛、夏亚林、夏述新签订了合同号为(宋庄)联保借字(2011)年第128号的农村信用社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自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14日,夏国际及被告夏有辛、夏亚林、夏述新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成为共同保证人,对联保小组各成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在贷款人(债权人)处连续发生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的最高余额,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夏国际的最高贷款额为50000元,贷款逾期在借款凭证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贷款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中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夏国际于2011年6月25日从原告处贷款50000元,期限至2012年5月24日,贷款期限内利息为月息9.72792‰,贷款存入的账号为××××××××××××9821,开户行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章分社,同日,原告将60000元款项转存至该账户中。另查,夏国际于2012年6月25日偿还借款本金3263.08元,尚欠借款本金46736.92元。此外,夏国际已偿还贷款期限内利息6329.13元,尚欠期内利息6420.31元。再查,出借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1月27日变更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农村信用社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转存凭证)、夏国际的银行卡账户明细及还款明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批复)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夏国际及被告夏有辛、夏亚林、夏述新签订的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夏国际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夏国际应按合同约定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夏有辛、夏亚林、夏述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三被告偿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夏国际追偿。现原告主张由被告夏有辛、夏亚林、夏述新承担还款责任,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夏有辛、夏亚林、夏述新偿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736.92元及利息(自2011年6月25日,按合同约定利率,扣除案外人夏国际已付利息6329.13元,剩余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的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968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 桂 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温贵能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