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迟焕刚。被执行人高世连。被执行人高永菊。被执行人赵奎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焕刚与被执行人高世连、高永菊、赵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同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执行线索,经合议庭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庆亮执行员 王建春执行员 陈文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清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