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1141号

迟焕刚与高世连、高永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迟焕刚,高世连,高永菊,赵奎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迟焕刚。被执行人高世连。被执行人高永菊。被执行人赵奎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焕刚与被执行人高世连、高永菊、赵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同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执行线索,经合议庭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庆亮执行员  王建春执行员  陈文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清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