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受初字第26号起诉人王静。起诉人王静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确认《保险代理合同》已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补发计时工资约5.29万元及后续佣金约3.6万元;补交各种社保金等。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王静要求确认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等诉讼请求,属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现王静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魏 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晓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