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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41号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左廷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左廷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41号

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28号。代表人:钟效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利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任文平,该公司职员。

被告:左廷彦。本院在审理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左廷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张晓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