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41号
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28号。代表人:钟效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利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任文平,该公司职员。
被告:左廷彦。本院在审理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左廷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张晓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