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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淄商终字第258号

淄博纳瑞仪器有限公司与淄博裕兴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2-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淄博裕兴隆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纳瑞仪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商终字第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裕兴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金明,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纳瑞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维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凌,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淄博裕兴隆工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淄博裕兴隆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金明,被上诉人淄博纳瑞仪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池卫东

审 判 员  边存鑫

代理

审判员  翟雪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青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