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58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委托代理人彭振江,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长 何生华
审判员 王中林
审判员 张文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