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2446-1号申请人潘昌年。被申请人白勇志。本院受理原告潘昌年诉被告白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自愿以担保金5000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白勇志在中国建设银行崇左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14225元,冻结期限六个月,冻结至2014年6月12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兆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宝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