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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初字第1963号

张效斌与陈家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效斌,陈家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张效斌,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交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永光,山西智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瑜,男,194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太航仪表厂的退休职工,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育华,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效斌和被告陈家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故原告张效斌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效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效斌撤回起诉。诉讼费13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张效斌负担。

审判员 贾 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