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刑初字第2732号被告人高×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本院于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273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引用法律条文笔误,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现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审判员 吕海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
高×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刑初字第2732号被告人高×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本院于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273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引用法律条文笔误,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现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审判员 吕海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