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3445号
原告:方岳丁。
被告:姚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岳丁与被告姚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岳丁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加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高建 更多数据:
方岳丁与姚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3445号
原告:方岳丁。
被告:姚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岳丁与被告姚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岳丁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加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高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