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0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19143073-1。法定代表人许建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剑峰、胡杰良,均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职员。被告彭长柏,男,汉族。被告何青枚,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彭长柏、何青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