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35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
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某、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某表示可以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开原市人民法院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广强
审判员 邢志明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