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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649-2号

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王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649-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法定代表人郑超,经理。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辉按照支付货款377975.30元、违约金43860元、诉讼费3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辉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法执一字第006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