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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稷民保字第2号

申请人浙江新菱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恒泰焦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新菱电机有限公司,山西恒泰焦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稷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浙江新菱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台州市黄岩新前街道新塔。法定代表人何仁志,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恒泰焦铁有限公司,住所:稷山县西社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东保,系经理。

申请人浙江新菱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恒泰焦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西恒泰焦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的帐号为14001727208050500083内的1056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西恒泰焦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的帐号为14001727208050500083内的1056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宁爱玲

审 判 员  黄引枝

代理

审判员  吉淑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