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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625号

张云龙与刘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云龙,刘雅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625号原告张云龙,男,1987年6月7日出生。被告刘雅山,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龙诉被告刘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龙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原告张云龙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长 安 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阎素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