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625号原告张云龙,男,1987年6月7日出生。被告刘雅山,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龙诉被告刘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龙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原告张云龙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长 安 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阎素强 搜索“”
张云龙与刘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625号原告张云龙,男,1987年6月7日出生。被告刘雅山,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龙诉被告刘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龙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原告张云龙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长 安 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阎素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