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60号
原告:伦志辉,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周啟成,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伦志辉诉被告周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伦志辉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伦志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伍世强
审 判 员 黄卓贤
人民陪审员 梁竞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达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