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914号
原告:中山市东融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21号大东裕商业大厦1502、1503室,组织机构代码74918955-4。
法定代表人:范桂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恩莉、范嘉恩,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大东裕商业大厦8楼808号。
负责人:赖达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东融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东融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东融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为8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东融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杨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卢翠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