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永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东路莲池路口。组织机构代码证55329164-5。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丽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俊超(曾用名吴超),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阳永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俊超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阜阳永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丽萍、被上诉人吴俊超的委托代理人任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 亮
代理
审判员 许 林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