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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二初字第00331号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陶殿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殿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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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00331号

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王景生,该社副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利民,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传喜,临泉县陈集镇信用社主任。

被告:陶殿运,男,193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陶殿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殿运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陶殿运已主动偿还借款,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殿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陶殿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陶殿运减半负担295元。

审判员  刘汝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