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11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吴瑞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宇阳 来自:
刘某某与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11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吴瑞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宇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