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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1115号

刘某某与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11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吴瑞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宇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