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余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某某银行存款55000元整(含本金、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丽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