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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执字第61号

雷某某与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某某,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余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某某银行存款55000元整(含本金、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丽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