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扶余市永平乡老窝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术学,系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宫中春,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永平乡老窝堡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5********。申请执行人扶余市永平乡老窝堡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宫中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宫中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永平乡老窝堡村民委员会修路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长 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庆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