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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执字第553-1号

丁建辉与范章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建辉,范章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553-1号申请执行人丁建辉。被执行人范章栓。关于权利人丁建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章栓逾期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范章栓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划拨存款通知书),以抵偿其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韩占营执行员  代发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