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79号
原告:袁家昶,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谢鲜萍,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家昶诉被告谢鲜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袁家昶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相关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兴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