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鼓民初字第6827号

原告王朝晖与被告章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朝晖;章雪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6827号原告王朝晖,男,汉族,1967年11月16日。委托代理人董伟,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910344296)。被告章雪松,男,1971年5月5日生,原,2013年4月9日因出国定居注销户籍。

原告王朝晖与被告章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朝晖诉称,被告章雪松在2011年3月至10月间,累计向其借款4次计80万元本金,欠付利息341000元未还,要求被告还款付息并承担律师费用及诉讼费。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章雪松的户籍资料显示,被告章雪松2013年4月9日因出国定居注销户籍。在本院限期举证的期限内,原告王朝晖不能提供被告章雪松现在国外的住址。

本院认为,原告王朝晖向法院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朝晖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池

审判员 邓秀蓉

审判员 陈卫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小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