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齐商初字第99号
原告:绍兴县易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马洪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坚、劳晓洁。绍兴县易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467417。
法定代表人:王建建。
原告绍兴县易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下称易信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易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易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组成由
审判员赵卫星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林长华和
人民陪审员梁振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劳晓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18日,绍兴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受理原告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原告的破产管理人。上述破产申请受理后,绍兴县江城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昌支行、吴江市金利织造厂、绍兴县利达精纺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分别作为被告的债权人,以原告系被告债务的连带保证人或抵押人为由向原告管理人申报了债权。2011年9月17日,绍兴县人民法院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对相关债权裁定予以了确认,上述绍兴县江城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昌支行、吴江市金利织造厂、绍兴县利达精纺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分别作为被告的债权人,以原告系被告债务的连带保证人或抵押人为由向原告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亦在确认之列。其中绍兴县江城纺织品有限公司被确认的债权额为1572020元、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昌支行被确认的债权额为3999774.49元(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被告为主债务人原告为连带保证人的债权金额,被确认的总债权金额为9943276.16元)、吴江市金利织造厂被确认的债权额为2388278.30元(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被告为主债务人原告为连带保证人的债权金额,被确认的总债权金额为2618298.30元)、绍兴县利达精纺有限公司被确认的债权额为477183.96元(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被告为主债务人原告为连带保证人的债权金额,被确认的总债权金额为1167540.16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被确认的债权额为7443565.15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被确认的债权额为1457639.60元。2012年9月4日,绍兴县人民法院裁定对原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根据该分配方案,绍兴县江城纺织品有限公司清偿金额为161822元(均系为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清偿的金额)、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昌支行清偿金额为1023551元(其中为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清偿的金额为411732.79元)、吴江市金利织造厂清偿金额为269525元(其中为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清偿的金额为245846.98元)、绍兴县利达精纺有限公司清偿金额为120185元(其中为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清偿的金额为49120.84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2255354元(其中为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清偿的金额为595354元,为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所清偿的金额为1660000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清偿金额为150048元(均系为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清偿的金额)。此后前述债权人均已根据上述分配方案取得了原告清偿的款项。原告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人,代为清偿了被告的债务,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故特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款项3273924.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递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交的(2011)绍商破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绍兴县江城纺织品有限公司债权申报表一份、(2011)绍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昌支行债权申报表一份,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计算表各五份,保证函一份、绍兴县易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金、欠款信息表一份,吴江市金利织造厂债权申报表一份,绍兴县利达精纺有限公司债权申报表一份、(2011)绍齐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债权申报表一份、(2010)浙绍商外初字第67、68、69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债权申报表一份、(2010)绍越商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1)绍商破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绍兴县易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明细表一份、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一份、绍兴县易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表决结果报告单一份、申请报告一份、(2011)绍商破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收款凭证十四份,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易信公司为履行保证责任,在其破产程序中以被告易博公司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人身份,分别向被告易博公司的债权人绍兴县江城纺织品有限公司清偿金额为161822元、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昌支行清偿的金额为411732.79元、吴江市金利织造厂清偿金额为245846.98元、绍兴县利达精纺有限公司清偿金额为49120.84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清偿的金额为595354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清偿金额为150048元,另为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向被告易博公司的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清偿金额为1660000元,共计为被告代偿了3273924.61元的债务,原告易信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和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易博公司追偿,原告的诉请合法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易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县易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县易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代偿款3273924.6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91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2991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卫星
代理
审判员 林长华
人民陪审员 梁振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