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初字第6496号原告姜某,女,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耿某,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伟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王前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