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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01423号

韩玖与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玖,王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423号原告韩玖,女,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告王晓峰,女,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玖诉被告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玖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韩玉超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