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423号原告韩玖,女,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告王晓峰,女,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玖诉被告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玖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韩玉超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