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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1734号

宋志建危险驾驶罪2013刑初173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173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出生地广西隆安县,户籍地广西隆安县。因本案于2013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3)1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粤A×××××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寺右一马路路口,“追尾”与欧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轻微碰撞,后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被告人宋某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58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被告人宋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24.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证人欧某、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宋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凭条以及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危险驾驶,依法应当对其适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宋某的具体犯罪事实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先行羁押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17日止,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旭群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婷潘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