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鄞催字第56号
申请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益明。
委托代理人:许顺亦。
委托代理人:孟德科。申请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22756202、出票人宁波味多利超市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海曙美多达盛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壹拾万圆整、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明支行、第一被背书人上海若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上海生安实业有限公司、第三被背书人上海陆陆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四被背书人苏州涛金庄贸易有限公司、第五被背书人苏州孔雀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第六被背书人常州亚邦化学有限公司、第七被背书人江苏格林保尔光伏有限公司、第八被背书人常州大盛置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10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4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文生
审判员 缪 苗
审判员 郑 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