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更民一初字第00463号原告胡春荣,女,1960年3月6日生,满族,农民。原告陈朕,男,1986年7月7日生,满族,农民。原告陈冰,女,1983年1月28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原告李长珍,女,1936年9月28日生,满族,农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曲敬念,系辽宁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彦,男,1961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XX,男,1987年9月8日生,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树海,男,1964年6月15日生,满族,农民。被告杨永杰,男,1991年10月15日生,满族,农民。被告韩笑,男,1988年1月3日生,满族,农民。被告李飞,男,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职员。被告孟祥伟,男,1981年6月21日生,满族,农民。被告沈永江,男,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七被告委托代理人杜兴馥,系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荣、陈朕、陈冰、李长珍与被告杨春彦、XX、杨永杰、韩笑、李飞、孟祥伟、沈永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春荣、陈朕、陈冰、李长珍于2013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春荣、陈朕、陈冰、李长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翁宪章
审 判 员 XXX
人民陪审员 李新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天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