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镇执民字第2283号申请执行人胡国裕,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杨世兵,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俞力毅,男,1956年9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国裕与被执行人杨世兵、俞力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世兵、俞力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国裕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胡国裕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228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