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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871号

赵鹰与陈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鹰,陈中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871号原告赵鹰,女,生于1971年8月14日,汉族,居民。被告陈中庆,男,生于1961年8月1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鹰诉被告陈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不出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余明彬

审判员  胡克文

审判员  方治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珍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