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城西环路西侧南段。法定代表人冯永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山。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案款,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郭玉花。被告岳宝全。
原告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玉花、岳宝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原告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树民
审判员 冯国庆陪审员 王少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学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