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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民特字第2号

杨文生与袁银花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文生,袁银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杨文生,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太原市人。被申请人袁银花,女,194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杨文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袁银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杨文生以已经处理好家庭矛盾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文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文生撤回宣告被申请人袁银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审判员  刘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