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舞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汪天立,男,生于1981年1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代理人郭燕娟,女,生于1986年7月22日,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汪洪涛,男,生于1980年2月9日,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汪大国,男,约60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天立诉被告汪洪涛、汪大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天立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天立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天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天立负担。
审判员 林德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