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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舞民初字第1218号

汪天立与汪洪涛、汪大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汪天立,汪洪涛,汪大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舞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汪天立,男,生于1981年1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代理人郭燕娟,女,生于1986年7月22日,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汪洪涛,男,生于1980年2月9日,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汪大国,男,约60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天立诉被告汪洪涛、汪大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天立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天立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天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天立负担。

审判员  林德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