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舟定执民字第1711号

何桂珍、陈霞飞等与许论意、王建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舟山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桂珍,陈霞飞,王迎凤,许论意,王建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舟定执民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何桂珍。申请执行人陈霞飞。申请执行人王迎凤。被执行人许论意。被执行人王建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论意、王建君名下仅有一套房屋,现暂缓处理,又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舟定执民字第1711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艳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张方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