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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安民初字第1387号

罗现华与王德宝、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现华,王德宝,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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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安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罗现华,男,195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王德宝,男,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大城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廊坊市解放道1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现华与被告王德宝、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下和解,原告罗现华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予原告罗现华撤回对被告王德宝、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罗现华承担。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