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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4159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4159号原告王某,女。被告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赫然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议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