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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刑初字第107号

赵鹏、刘某甲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鹏,刘某甲,王某甲,亢志华,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