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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2292号

贺长菊与赵绪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贺长菊,赵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贺长菊。被告赵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长菊诉被告赵绪军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长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长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由原告贺长菊负担。

审 判 长  仲 磊

代理

审判员  孙庆国

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