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贺长菊。被告赵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长菊诉被告赵绪军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长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长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由原告贺长菊负担。
审 判 长 仲 磊
代理
审判员 孙庆国
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