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利,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孟广华,亳州市谯城区魏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魏廷勤,女,194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利因与被上诉人魏廷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利的委托代理人孟广华,被上诉人魏廷勤的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 震
代理
审判员 罗 胜
代理
审判员 王艳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