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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12号

李利与魏廷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利,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孟广华,亳州市谯城区魏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魏廷勤,女,194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利因与被上诉人魏廷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利的委托代理人孟广华,被上诉人魏廷勤的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 震

代理

审判员 罗 胜

代理

审判员 王艳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