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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98号

顾米章与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米章,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98号

原告:顾米章,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张家塘。

法定代表人:夏康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米章与被告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米章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顾米章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米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方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汪姣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