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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缙诉保字第29号

戴存章与浙江九红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戴存章,浙江九红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缙诉保字第29号

申请人:戴存章。

被

申请人:浙江九红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东路15号内2、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徐岩长。

申请人戴存章与被申请人浙江九红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浙江九红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德国产罗曼兰全张1650×1200,900号五色印刷机1台,查封金额为38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浙江九红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德国产罗曼兰全张1650×1200,900号五色印刷机1台,查封金额为380万元。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永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樊柳妃 来自